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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日期:2018-03-05]   来源:   作者:   阅读:[字体: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建立建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廉洁自律、搞好自身建设的带头作用。

二、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准搞特殊化,不讲排场,不奢侈浪费,不得以公款请客送礼,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

三、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四、严格财务纪律,不得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不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不得借开会、学习、考察之机以公款游山玩水。一经发现计财处有权监督、追赔和举报。

五、在工作活动中,不得私捞各种酬金、回扣费和各种物品,因业务往来难以回避的,要将所得交公,如不交按照受贿进行处理。

六、认真贯彻反腐倡廉规定,对外接待一般不请吃饭,必要时按照规定标准办理;要尽量减少陪人而且要归口招待,如要提高档次招待者要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院领导出席陪客,要控制招待费的开支,坚决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

七、办事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群众不准打击报复,违者从严处理。

八、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领导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议上进行廉洁自律,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

九、党组织要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党支部委员每人每年给全体党员讲一次党课,支部每年要组织好党员观看一次党风党纪电化教育片,坚持年终进行党风党纪情况检查考评。

十、奖罚分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要做清正廉洁的模范,违反本制度者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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