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院志愿者的管理,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志愿者小分队的工作纪律,实现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常态化,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校规校纪及青年志愿服务中心和各系小分队各种规章制度,并自觉维护志愿者所属组织的形象。
第三条:学院青年志愿者奉行自主、自愿、奉献、友爱、团结、互助、进步的准则,立足校园,向校外辐射,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对象为全院自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大学生。
第二章 组织方法
第四条:各系志愿小分队义务
1、志愿者小分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各队员密切配合、分工协调
2、志愿小分队领队职责:
(1)招募并认真筛选分队成员(10到20人),在一周的试用期内筛选完毕,并向中心汇报成员人数及相关资料,以便归档。
(2)全面统筹安排好各项活动,带领小分队组织开展每次活动
(3)做好工作报告总结,定期向中心报告;
(4)开拓项目,能够让本系具有独立的志愿服务能力。按活动方案、计划,按时开展好活动,活动结束后做好工作总结;
(5)自主管理好志愿分队的各项日常事务及考核制度。
(6)积极参加每年志愿分队评优活动,加强各系分队竞争力,督促分队不断前进。
3、志愿小分队宣传报道员职责:
(1)宣传报道志愿小分队的各个活动,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活动信息;
(2)活动的摄像、拍照、录音资料保存到位;
(3)每次活动后及时整理形成工作总结。
(4)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宣传报道员在3日内形成活动工作总结,并报队长,由队长呈报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中心。
4、志愿小分队组织员职责:
(1)每次会议的签到,协助做好考勤工作;
(2)做好会议记录;
(3)提早通知队员开会的时间、地点,确保通知到位;
(4)资料整理归档。
(5)志愿小分队队员职责:积极配合队内活动,及时、主动地向队长、副队长反映对小分队的建议、想法和打算,进一步完善小分队建设。
第五条:全体志愿者义务
1、在参加志愿活动以及统一组织的例会、学习、活动中,志愿者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果必须请假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则必须告知相关组织者,事后补写请假条,并及时了解学习内容、会议要求或活动情况。
2、全院志愿者在参与活动前应了解活动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活动后有通讯稿和拍照任务的同学及时上交作品。活动中以个人安全为主,出现意外情况及时告知相关负责人。
3、全院志愿者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奖惩制度
1、对于相关组织提供的培训及各项服务工作,无故2次迟到或1次不到者,批评警告1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3次迟到或2次不到者,按自动退出相关志愿者组织处理。相关组织进行登记备案。
2、奖励:(1)活动中无缺勤现象,工作认真、积极表现者,优先考虑评优资格;(2)对在小分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队员,报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中心,在志愿者表彰大会中提出表扬并给予证书;(3)取得评优资格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公开表扬。
第三章 例会制度
第七条: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志愿者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各系志愿者小分队会议由队长或副队长主持,决议,讨论决定志愿者小分队的重大问题;总结、布置、安排志愿小分队的工作。
第九条:与会者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积极发言,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全体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全院志愿者原则上每月集中组织学习一次,全年不少于8次。
第十二条:学习由相关负责人组织。学习内容包括传达上级部门的指示、学习志愿者的相关知识、交流志愿经验、以及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的相关知识。
第十三条:志愿者之间应经常进行工作、生活、活动中的志愿经验交流。。
第五章 活动制度
第十四条:全院志愿者,应有组织、有纪律的开展活动,发扬“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活动宗旨。
第十五条:全院志愿者应服从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遣,自觉服从志愿者队伍的指示,确保志愿者活动准时、高效、有序的完成。
第十六条:各位志愿者也可结合自身条件,发挥个人专长,积极主动地走向社会联系一些有保障性、有意义的活动。
第六章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中心管理制度
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中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