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共青团工作考核办法

[日期:2017-02-24]   来源:Systemp   作者:Systemp   阅读:[字体: ]

忻州师范学院共青团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我院培养愿意献身党和人民基础教育事业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育人目标,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层团组织建设,提升团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调动基层团干部和广大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基层团组织活力,健全基层团组织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约束的机制,提高我院共青团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忻州师范学院共青团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条 我院共青团工作考核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准确把握当代大学生思想领域的鲜明特征,引导大学生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将研究型理念和理想信念教育贯穿于思想引领和服务成长的全过程,提升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促进团员青年全面发展,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力争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按照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开拓创新、科学发展的要求,建立能够充分发挥高校共青团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的长效激励机制,为全面推进我院共青团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共青团工作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实效、体现特色原则。在考核中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工作实绩为依据,注重考察工作扎实推进的力度和效果,兼顾青年学生、相关部门和上级组织的评价意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各系团的工作实绩。

  (二)鼓励创新原则。鼓励各系团委在推进各项工作过程中,根据目标、对象、条件等实际情况,大胆探索完成工作任务的新思路、新方法、新路径,鼓励形成具有各系、学科特色的品牌工作和整体工作的经验成果。

  (三)以考促改、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考核,及时了解掌握各系团委在工作落实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工作的相互交流,不断提升我院共青团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定量、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中可以量化的项目进行量化考核,不能量化的进行定性评价;在定量和定性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考核范围:全院20个系团委。

第五条 考评组成员:院团委工作人员和各系团委书记。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团中央和团省委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学院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院团委每年的工作重点,各系团委一年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一)思想政治工作;(二)校园文化活动;(三)科技创新活动;(四)志愿服务;(五)服务学生工作;(六)组织建设;(七)维稳工作;(八)特色工作。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院团委成立学院共青团工作考评组,按年度考核,考核方法采取总结自评、各系互评、综合评价等方式,围绕考核的具体标准进行,实行量化评分,其中总结自评占10%,各系互评占40%,综合评价占50%。

   (一)总结自评。各系团委根据工作计划、实施成果总结自评。自评内容包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形成的主要经验和特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二)各系互评。各系团委根据年度工作汇报、交流座谈、日常了解等。按照评分标准对各系团学工作实行无记名打分。

   (三)综合评价。院团委在综合各系总结自评和互评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工作成效,对各系本年度共青团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本年度“红旗团委”的获奖单位;凡得分排名在最后两位的系团委,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材料,进行整改。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受表彰资格:

  (一)发生重大情况不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维护稳定工作出现问题的;

  (三)发生有损共青团形象的事件且情节严重的;

  (四)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五)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被考核系团委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议,院团委将对结果进行复核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二条 每年考核结束后,院团委将把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系党总支进行通报,并及时向学院党委进行汇报;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被评为红旗团委的单位,院团委将向全院通报表扬,在推荐省级以上优秀团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在推荐省级以上优秀团干部时,这些红旗团委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优先考虑;对连续两年得分排在最后两位的系团委,院团委将与该系团委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六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严肃考核纪律。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程序和标准实施考核,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各系团委的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十四条 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在考核的各个环节中,被考核系团委要严肃认真,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不敷衍、不应付,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系团委,一经查实,取消评定结果,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院团委。

O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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