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日期:2016-12-18]   来源:Systemp   作者:Systemp   阅读:[字体: ]

忻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忻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活动,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根据《高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履行学生社团的主要管理职能,并设专门管理机构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承担社团的服务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开展活动,社团活动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厚学启智、修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成立、年审、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社团由学生组织或个人发起、组建,本院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加入,社团须有完整组织机构。原则上不得为企业、社会机构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确需冠名的,需经院团委等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我院社团分为科技类、人文社会类、体育类、文艺类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组织)须按社团登记注册,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类型选择一类进行申请。
第七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成立社团的成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
(二)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社团必须有固定的在校教师担任行政指导老师和专业指导老师;
(四)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院级社团应当冠以“忻州师范学院”字样;
(五)新的社团负责人须经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的一致同意,并向院团委报备。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由发起人经所在系团委审查同意后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院团委委托社联对发起人进行材料审核和申请资格答辩,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社团成立申请书、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发起人个人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表二);
(三)发起人所在系团委意见,行政指导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信息表(见附表三);
(四)社团章程(拟定)。
第九条 筹备成立事宜完善的社团,应注意以下:
(一)院团委委托社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答辩;
(二)院团委审核通过,对该组织进行一个学期的活动考察;
(三)自考察期起七日内,该组织召开全体会议,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
(四)考察期通过,由院团委报送院党委宣传部,并由院党委宣传部发放社团成立证书。
第十条 未经合法手续,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一条 变更社团名称和注销社团须经指导单位同意并向院团委和院党委宣传部报备。
第十二条 社团变更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须经原指导单位同意,新指导单位受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可以将其注销: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院团委、指导单位、社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
(二)实际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三)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参加例会、举办正常活动等。
以上情况均须向院团委报备。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社联组织要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作用,配合院团委加强对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社联主要负责人由院学生会主要负责社团工作的学生兼任。
第十五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须为我院系团委、所属部门或组织等;社团必须具备行政指导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行政指导教师由指导单位党总支书记或系团委书记担任,专业指导教师由我院在职教师担任;指导单位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活动,并从学生管理角度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六条 社团工作坚持“谁指导,谁负责”原则,由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担任所指导社团的日常管理等具体职责。
第十七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所有社团必须经院党委宣传部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院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禁止未经合法程序审批擅自以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院团委、社联召开的社团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应当是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备的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档案、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详细资料、自办刊物样本等。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必须由指导单位审查通过方可编印和发行。
第二十二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指导单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监督并负责。
第二十三条 院团委依据《忻州师范学院社团考核细则》对各社团进行考核,每学年对各社团的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在社团活动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优秀社团及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院团委、社联对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社团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监督社团依照本章程履行申请成立、注册登记和活动审批的手续;
(三)监督社团依照本章程举行各类活动;
(四)监督社团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社联协助院团委对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检查。社团应当分别于每学期初提交工作计划和每学期末提交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其停止活动、整顿、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服从学院相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非法活动;
(七)与其他社团有拉帮结派现象、扰乱影响社联工作和活动秩序,且存在不良竞争。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其指导单位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团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会员的监督。社团会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社联反映。
第二十九条 社团如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院团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者,由院团委报请学院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之间要搞好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公平竞争。
第四章社团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团要开展有利于提高思想觉悟、陶冶情操、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能力的活动,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向上,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第三十二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执行方案,确定活动开展的具体时间、地点、所需设备、经费和活动主要负责人。由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联进行活动登记,院团委进行活动审批,经学院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学者开展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须由所属单位填写相关申请表,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开展。申请单位要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好社科类论坛、讲座、敏感话题、政治性言论的审查管理,并安排专人全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将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联审查并报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在校外举办、参加的社团活动,要按照正常活动审批程序进行,并开具活动主办单位的相关证明,确保活动有序安全地进行,同时对校外组织及其合作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团必须在社联的统一安排下进行纳新,不得擅自纳新,纳新时间一般定在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的九月份,个别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时间纳新的社团必须取得院团委的批准。
第三十八条 社团开展活动需要借用公用场地、公共教室、演播厅、会议室时,应首先向指导单位及社联提交申请书(附表六),经社联登记,院团委审批通过,经学院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社团的干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社团的负责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思想品德高尚;
(二)学习成绩良好,在校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三)热心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四)具备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人际沟通协调能力。
第四十条 社团负责人的换届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6月份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向社联提交社团换届申请书;
(二)社团换届工作由社团原骨干成员推荐候选人,并根据候选人的人数领取《忻州师范学院社团干部资格核定表》(见附表7);
(三)将填写好的《忻州师范学院社团干部资格核定表》(纸质版)送交社联;
(四)社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后,报院团委批准;
(五)院团委审查批准后,社团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条的更换方式产生第一负责人,社联正式发榜公布;
(六)社团通过民主推举等方式产生新一届社团的骨干成员;
(七)原社团负责人须在任期内完成工作汇报及财务报告;
(八)新一届社团负责人与原社团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其中财务交接必须在社联监督下进行,三方在财务账本上签字;
(九)新学年开始后的两个星期内新一届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到社联办公室填写《忻州师范学院社团干部登记表》;
(十)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在年度招新工作完成后,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第四十一条 社团第一负责人主持本社团的全局工作,确保本社团的活动正常运转,代表本社团出席有关工作会议,向上请示、汇报本社团的工作。

第六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及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应自觉接受社联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四十三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社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十四条 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院支持,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接受社会资助,应经社联审核后,与赞助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十五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社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社团如需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要求明确收费标准,在每年的新会员入会时,收取会费最高30元/人(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社联提出申请,并经社联审议通过后方可收取会费,否则不允许社团向会员收取会费)。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社员有权举报社团乱收费现象。
第四十七条 社团经费的监督管理由社联办公室负责,采取钱账分管的原则,社联办公室定期向院团委汇报各社团经费使用情况。院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社团所购得物品均须从购买地点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上填写清楚物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及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开据发票或收据时要实事求是,盖上商家的公章或商家亲自签字,不能虚假报账。
第四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五十条 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向院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以供学社团正常开展各项活动支持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为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对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共青团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忻州师范学院所有正式注册的社团。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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