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日期:2016-12-20]   来源:Systemp   作者:Systemp   阅读:[字体: ]

共青团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参照《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特制定《共青团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三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四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六条 教师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七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条 被开除团籍的团员,在恢复团籍后,在开除团籍处分期间的团费可以不再补交,如本人自愿补交,团支部也可以接收。

二、团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团费按规定上交团省委。

第十二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活动和团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 团干部;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 购买团旗、 团徽等团务用品; (4) 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 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 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 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团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记入帐本,附有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 团费是团组织活动经费的来源之一,是团组织开展活动,活跃团的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因此,团支部要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并经常教育团员认识交纳团费的意义,督促他们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按规定交纳团费。对于个别连续3个月不主动交纳团费者,由系团委通报批评,连续6个月以上不交纳团费,做自行脱团处理。

三、团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团员将本人团费上交到团支部组织委员,由团支部上缴到学院团委。

第十五条 团支部应该按照规定将收缴的团费按月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团支部要将收缴的团费按期如数上缴上级团组织,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该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各级团组织应将团费收据妥善保存(团支部保存4年,团委保存5年)。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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